今天(10月31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市交通局原副局長莫蘭東、南寧市道路運輸管理處原主任李飛文、南寧市邕江大堤防洪排澇工程管理處原副調研員潘軍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飛文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判處被告人潘軍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判處被告人莫蘭東有期徒刑8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莫蘭東在擔任南寧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主任期間,與時任運管處分管出租車監管科黨總支書記的被告人潘軍、時任運管處出租車監管科科長的被告人李飛文經事先商謀,利用3人分別對南寧市道路運輸行業、南寧市出租車管理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職務之便,共同以開會、下文的形式,幫助廣西某科技公司從實際中標單位桂林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處取得南寧市出租汽車GPS監控調度管理系統項目的建設權,違規幫助廣西某科技公司解決資金困難問題,并在GPS項目的建立和推廣中給予廣西某科技公司相應幫助。
根據事前與廣西某科技公司負責人宋某、劉某(兩人均另案處理)的約定,自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間,由李飛文經手,李飛文、潘軍、莫蘭東3人共同收受宋某、劉某二人給予的賄賂款共計現金545萬元,其中李飛文分得271萬元、潘軍分得120萬元、莫蘭東分得154萬元。
另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莫蘭東分3次將賄賂款154萬元退回廣西某科技公司。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李飛文到檢察機關投案。同年3月24日,被告人莫蘭東到檢察機關投案。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飛文在擔任運管處主任期間,利用其對南寧市道路運輸行業進行監督管理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道路監管系統建設方給予的賄賂款共計現金54萬元,并為對方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飛文、潘軍、莫蘭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款,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飛文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道路監管系統建設方給予的賄賂款,并為對方謀取利益,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飛文、潘軍、莫蘭東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事前積極謀劃幫助廣西某科技公司獲取GPS道路運輸監控系統項目,并且在事后按約定逐月收取受賄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莫蘭東案發前主動退還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飛文、潘軍歸案后退出部分贓款,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飛文、莫蘭東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對被告人李飛文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莫蘭東予以減輕處罰。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認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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