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化債轉股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市場主導下,為了各自的利益,經過商議簽訂協議,將債權按照一定比例轉化為對債務人企業股權的商事行為。在當下市場環境中,漸漸出現了利用債轉股作為套路手段侵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本期節目的當事人作為公司股東便遇到了這樣的困境,一步步落入對方設計的陷阱中,至今無法脫身。
今天我們就來聽一聽他的故事,讓我們一起走進《蒸發的巨額債務》。
朋友合伙開公司,矛盾初現端倪
據當事人王某講述,對方當事人徐某在2013年找到自己,倡導其與魯某、陳某、蘇某在四川成都合資成立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注冊資金由5人湊成2300萬元。隨后,在徐某的號召下5人又發動身邊的親友成為公司小股東,籌集了2100萬元的股本金。公司成立初期,徐某將公司其中的4390萬元借走。
徐某按約定支付了3個多月利息后,便沒有繼續償還本息。此時,股東之一的陳某帶著徐某的同學、親家廖某找到當事人王某,兩人聲稱徐某即將破產,希望大家盡快去抵償徐某手中的一個天然氣公司,去遲了將竹籃打水一場空。據當事人王某表示,當時時間緊張,憑著朋友、公司股東這兩層身份的信任,以及徐某和廖某的關系,他初步相信了徐某要破產的說法。緊接著,根據陳某派人去天然氣公司考察的消息和徐某拿出的一份1.45億元的合同,當事人王某和魯某等人相信了該天然氣公司價值1.5億元的說法。2014年10月10日,眾人用投資公司的投資款抵償了天然氣公司的股份額,當事人王某為第一大股東,魯某次之。
立案四年無結果,背后有何隱情
當事人王某回憶道,抵償股權之后,魯某前往天然氣公司辦公考察,發現天然氣公司效益一般,1.5億元可能為虛構,但魯某并無實際證據。就在這時,陳某、廖某組織了一次股東大會,表示將徐某個人借孫某的2500萬元債務轉給天然氣公司承擔。在對方強硬的態度下,經協商,最終由天然氣公司承擔2000萬元債務,陳某、廖某承擔200萬元債務,徐某自行承擔300萬元債務。
2016年,孫某上訴法院要求天然氣公司償還債務。這筆債務利息每年高達400多萬元,當事人王某等人曾多次希望能把這筆公司債務退回給徐某,但遭到陳某拒絕,并希望當事人王某能出面與孫某解決。
直到2020年,當事人王某和孫某達成償還兩千多萬元債務的和解協議。當事人王某承接債務,并與天然氣公司約定將債務股轉給自己。也正是這年,孫某告訴當事人王某,他們被陳某、廖某、徐某三人欺騙了,徐某親口說過將天然氣公司高價賣給各股東,陳某與廖某從中收取好處費。當事人王某這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經大量調查發現,陳某、廖某將多筆私人債務轉為公司債務進行代償,在過往獲取股份時也實際并未出資。
雙方對峙無果,2020年,當事人王某、魯某向當地警方報案。同年11月7日,當地公安局以“陳某、廖某職務侵占”立案偵查。
但是直到即將撤案,該案件才被地方引起重視。2023年10月21日,當地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3月15日,當地法院開庭審理。當事人王某表示,陳某、廖某涉嫌十幾個案件,他未曾想到僅“職務侵占”這個案件就推遲了這么多年,至今未有結果,自己已身心俱疲。
當事人王某稱,從入伙投資至今,自己的經濟損失達到7000萬余元,而期間陳某派人阻止當事人王某去往天然氣公司調查,以及跟蹤當事人王某等行為,更讓其遭受精神傷害,自己將會追償到底。
法學教授來支招
本期節目邀請了中國政法大學的著名法學教授吳丹紅、北京友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德芳做客節目,為本案件進行專業點評。
吳教授首先指出,職務侵占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當事人王某所述屬實,那么對方當事人陳某、廖某、徐某都涉嫌職務侵占罪。
根據當事人王某的陳述,吳教授和趙律師認為徐某可能是真正的幕后做局人,如果虛構公司估值、侵占他人財產、挪用資金等行為屬實,那么徐某等人涉嫌詐騙。
吳教授表示,職務侵占罪與其他的刑事犯罪有較大區別的是,職務侵占罪一般由股東之間的問題所引起,需要控告人提供詳細、扎實的證據。但在本案中,控訴金額為324萬元。數額相對較少,從而造成案件的定性相對較輕,這也是案件一直在拖延的因素之一。
針對當事人王某因信任被騙的經過,吳教授也建議各位觀眾朋友引以為鑒,在簽訂數額巨大的合同時,建議請律師和評估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做競調與評估。
趙律師補充道,即使在第三方機構評估確認后,行為人在簽訂協議時也需注意,協議中的各項條款應完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違約責任部分需要清晰,保證自己的權益有條款約束與保障。簽訂協議之后,則要及時去履行,防止發生難以預料的問題。
就案件目前的進展,兩位老師一致建議當事人王某可以擴大控告人員范圍,追加其他相關的刑事罪名繼續控告。
在我國,判斷一個案件的最終結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只能諫言,不能干預司法公正!對于案件發展,我們節目也將持續關注。
本案涉及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編輯:王宇